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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范立新与朱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新,朱广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103号原告:范立新,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朱广法,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范立新与被告朱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为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