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夏刚诉王磊、任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刚,任翔,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24号原告:夏刚,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任翔,男,自然情况信息不详。被告:王磊,男,自然情况信息不详。原告夏刚与被告任翔、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夏刚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刚承担。审 判 员 陶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郑延薇书 记 员 孙征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