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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夏刚诉王磊、任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刚,任翔,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24号原告:夏刚,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任翔,男,自然情况信息不详。被告:王磊,男,自然情况信息不详。原告夏刚与被告任翔、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夏刚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刚承担。审 判 员  陶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郑延薇书 记 员  孙征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