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冉凤与商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凤,商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81行初53号原告冉凤,女,汉族,1974年4月7日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刘文学,河南郭力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商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忠,局长。原告冉凤诉被告商水县公安局不服治安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商公(聚)行罚决字(2016)1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商公(聚)行罚决字(2017)10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商公(聚)行罚决字(2017)10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属不同的行政行为,不能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冉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凡淑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