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宏建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宏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173号罪犯韩宏建,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宏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止)。被告人韩宏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2)北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9日入监狱服刑。2015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韩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韩宏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韩宏建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87.8分,评为2015年度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及剩余刑期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宏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英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