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铠与吴忠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铠,吴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6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夏铠,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波,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系夏铠之妻),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忠群,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夏铠与上诉人吴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铠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赵俊波、杨艳,上诉人吴忠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铠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少华审判员 叶丽芸审判员 谢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亚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