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华英与赵建春、刘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英,赵建春,刘夏平,赵敏,杨学群,杭州佑昌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佑昌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549号原告:郑华英,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赵建春,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刘夏平,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赵敏,女,199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杨学群,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杭州佑昌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6530358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建华村)。法定代表人:赵建春。被告:杭州富阳佑昌齿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0282867L,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法定代表人:刘夏平。原告郑华英诉被告赵建春、刘夏平、赵敏、杨学群、杭州佑昌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佑昌齿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郑华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华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骆怀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翰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