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霍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城县国土资源局,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146号原告:霍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霍城县朝阳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喜江,职务:局长。被告: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城县清水河镇开发区国贸路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银建华。原告霍城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依法向原告霍城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3296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7月20日,原告霍城县国土资源局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城县国土资源局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古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