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执字第00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秀梅与杨顺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梅,杨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345-5号申请执行人吴秀梅。被执行人杨顺玲。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秀梅与被执行人杨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委托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顺玲位于襄城区财苑路襄城映象2号楼1单元802室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于2017年7月13日送达了(鄂博兴司法字第201713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评估价格为88.99万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重新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执行人杨顺玲襄城区财苑路襄城映象2号楼1单元802室(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执行员 郑玉梅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