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执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甘景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470号之二被执行人甘景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执470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甘景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景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甘景平在中国工商银行05×××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