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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执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甘景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470号之二被执行人甘景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执470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甘景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景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甘景平在中国工商银行05×××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