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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达州市智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智慧商贸有限公司,冉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632号原告:达州市智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福达街***号。法定代表人:何远权,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国,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旭,男,生于1985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达州市智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达州市智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智慧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智慧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达州市智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孟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