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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雍定勇与被告江庭进、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定勇,江庭进,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585号原告雍定勇,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江庭进,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王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定勇与被告江庭进、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定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雍定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雍定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雍定勇负担。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观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