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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袁俊与岳阳市兴盛复合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俊,岳阳市兴盛复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袁俊,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市兴盛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陈子湖。法定代表人:朱金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袁俊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兴盛复合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阳市兴盛复合肥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7)湘06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兴盛复合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霞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