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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肖某某,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银云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叶某某,男,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肖某某,女,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叶某某之妻。被执行人郭某某,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某某、李某某、叶某某、郭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7)赣0827执2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某某、肖某某在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西XX号(房产证号为遂房权证泉江字第××号)的房产和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在遂川县泉江镇瑶厦加油站南侧(房产证号为遂房权证泉江镇字第××号)的房产及所占的位于遂川县昌赣公路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NO.01766XXXX),因被执行人肖某某、李某某、叶某某、郭某某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某某、肖某某位于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西XX号(房产证号为遂房权证泉江字第××号)的房产和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位于遂川县泉江镇瑶厦加油站南侧(房产证号为遂房权证泉江镇字第××号)的房产及在遂川县昌赣公路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NO.01766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江西)书记员  李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