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建平与被执行人干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平,干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武建平,男,1966年出生,住阳泉市。被执行人干奇平,男,1978年出生,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武建平与被执行人干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干奇平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武建平借款5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6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借款617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干奇平在第三人王金忠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干奇平在第三人王金忠的工程款52518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武建平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