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公司诉李争争、景五庆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争争,景五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060号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秦进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风花,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中,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争争,男,汉族,1988年生,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景五庆,男,汉族,1969年生,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争争、景五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均无法与二被告取得联系。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以“无电话,地址无此人”为由退回本院。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确认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视为被告不明确。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532元,退回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