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文余、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余,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王集街道。被执行人:高超,男,1993年4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东岳村张郢组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余与被告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高超赔偿原告张文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0000元,当庭支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次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