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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302执33号蚌埠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彭银兰申请执行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媛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的名爵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010645)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抵押等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附:(2017)皖0302执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