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368号原告:吴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杰,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芦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