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75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某以已与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继续审理已无必要,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玉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