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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解民生与王怀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民生,王怀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384号之二原告:解民生,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新宁(解民生之子),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王怀伍,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凯(王怀伍之子),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解民生与被告王怀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怀伍主张其与原告之间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70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并未生效,其已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本案必须以(2016)鲁0703民初31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面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2016)鲁0703民初31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该案件尚未审结,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