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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建法与沈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法,沈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民初5117号原告:沈建法,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炜军、金明飞,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彩凤,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沈建法与被告沈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沈彩凤立即归还原告沈建法借款人民币61万元,并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为123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沈彩凤承担。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海明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建法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原告沈建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彩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被告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沈建法借到人民币61万元(陆拾壹万元整),此款用于本人支付浙江新盛置业有限公司购房首付款,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逾期归还则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借款由本人指定沈建法直接汇入房产公司。”被告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指定的浙江新盛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分两次共计汇入61万元(一笔46万元,一笔1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真实性可以认定的《借条》、账户交易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沈建法与被告沈彩凤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理应按约全面履行。案涉借款已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按约要求被告归还,现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点,本院根据原、被告《借条》约定,调整为2017年3月27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彩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建法归还借款人民币6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沈建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24元,减半收取计50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32元,合计8644元,由原告沈建法负担112元,被告沈彩凤负担4900元,被告沈彩凤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燕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