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字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字1223号原告:杨某,性别:××,××族。被告:刘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俊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裴治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