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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字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字1223号原告:杨某,性别:××,××族。被告:刘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俊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裴治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