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万某某,李某甲,侯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0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万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2月17日被郑州市铁路公安处商丘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017年2月20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3月2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某甲,男,194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7年1月4日被收监执行刑罚。被告人侯某某,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豫14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该案期间,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另以宁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万某某、李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裁定撤销本院(2017)豫14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万某某、李某甲、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农历4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等人,以介绍赵某某与宁陵县柳河镇解庄村谢传义定媒结婚为名,对谢传义进行诈骗,骗取谢传义现金及礼品共人民币5000元。2015年农历7月中旬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等人,以介绍赵某某与商丘市睢阳区临河店乡乔楼村昝某定媒结婚为名,对昝某进行诈骗,骗取昝某现金9800元。2015年农历8月中旬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等人,以介绍赵某某与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徐楼村董某定媒结婚为名,对董某进行诈骗,骗取董某现金及礼品共计人民币18000元。2015年12月16日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化名李莉)等人,以给张某某与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苏堂村苏贝贝定媒结婚为名,对苏贝贝进行诈骗,骗取现金及礼品共计人民币18000元。2016年5月20日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侯某某伙同张某某(化名李莉)等人,以给张某某与宁陵县乔楼乡姚庄村乔某2定媒结婚为名,对乔某2进行诈骗,骗取现金及礼品共计人民币18000元。2015年4月13日前后,被告人万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让刘某化名李倩倩,以给刘某介绍对象为名,将刘某介绍给睢阳区谢集镇董千楼村的刘国威相亲定媒,共骗取刘国威家现金及其他财物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2016年5月12日前后,被告人万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让刘某化名李净净,以给刘某介绍对象为名,李某某充当刘某继父,刘某充当李某某继女,将刘某介绍给宁陵县城郊乡西马楼村村民马松伟相亲定媒,共骗取马松伟现金及其他财物共计人民币34000余元。2015年11月份前后,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刘某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以给刘某介绍对象为名,刘某化名徐勤勤,万某某充当徐勤勤的继母,刘某某充当媒人对睢阳区李口镇李某2家进行诈骗,共骗李某2家现金及其他物品共计人民币74500元。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刘某某、刘某、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以给刘某介绍对象为名,刘某化名徐勤勤,万某某充当徐勤勤的继母,刘某某、李某甲充当媒人对宁陵县城关镇史某家进行诈骗,共骗史某家现金及其他财物共计人民币45000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要,退还给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4000元。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伙同张某某(另案)等人,以介绍张某某与宁陵县石桥镇王行村王波波定媒结婚为名,对王波波家进行诈骗,共骗取王波波家现金及其他礼品共计人民币37500余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退还现金人民币14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书证、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万某某、李某甲、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万某某参与诈骗的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侯某某参与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我没有参与对宁陵县石桥镇王行村王波波那起犯罪。被告人万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李某2家7万多元不是事实,是5万多元,且已退还1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4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等人,以介绍赵某某与宁陵县柳河镇解庄村谢传义定媒结婚为名,骗取谢传义现金及礼品共人民币5000元。2015年农历7月中旬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等人,以介绍赵某某与商丘市睢阳区临河店乡乔楼村昝某定媒结婚为名,骗取昝某现金9800元。2015年农历8月中旬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等人,以介绍赵某某与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徐楼村董某定媒结婚为名,骗取董某现金及礼品共计人民币18000元。案发后向李某某追回9000元。2015年12月16日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化名李莉)等人,以给张某某与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苏堂村苏贝贝定媒结婚为名,骗取苏贝贝家现金及礼品共计人民币18000元。案发前,经被害人多次催要,退还现金12000元。案发后,刘某某家人退赔给苏贝贝2000元,苏贝贝家人对刘某某表示谅解。2016年5月20日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已判刑)、侯某某伙同张某某(化名李莉)等人,以给张某某与宁陵县乔楼乡姚庄村乔某2定媒结婚为名,骗取现金及礼品共计人民币18000元。案发后,追回4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侯某某家人退还乔某2家人2000元,乔某2家人对侯某某表示谅解。2015年4月13日前后,被告人万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让刘某化名李倩倩,以给刘某介绍对象为名,将刘某介绍给睢阳区谢集镇董千楼村的刘国威相亲定媒,共骗取刘国威家现金及其他财物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案发前,经被害人催要,退还现金12000元。2016年5月12日前后,被告人万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让刘某化名李净净,以给刘某介绍对象为名,李某某充当刘某继父,刘某充当李某某继女,将刘某介绍给宁陵县城郊乡西马楼村村民马松伟相亲定媒,共骗取马松伟现金及其他财物共计人民币34000余元。2015年11月份前后,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刘某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以给刘某介绍对象为名,刘某化名徐勤勤,万某某充当徐勤勤的继母,刘某某充当媒人,以与睢阳区李口镇李某2相亲定媒为由,共骗李某2家现金及其他物品共计人民币74500元。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刘某某、刘某、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以给刘某介绍对象为名,刘某化名徐勤勤,被告人万某某充当徐勤勤的继母,刘某某、李某甲充当媒人对宁陵县城关镇史某家骗取钱财,共骗史某家现金及其他财物共计人民币45000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要,退还给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4000元。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伙同张某某(另案)等人,以介绍张某某与宁陵县石桥镇王行村王波波定媒结婚为名,对王波波家进行诈骗,共骗取王波波家现金及其他礼品共计人民币37500余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退还现金人民币14000元。上述事实中,李某某参与作案5起,诈骗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88300元;刘某某参与作案2起,诈骗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55500元;万某某作案4起,诈骗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172500元;李某甲作案1起,诈骗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37500元;侯某某作案1起,诈骗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18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万某某、侯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及前科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犯罪前科。2、(2016)豫1423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3、梁园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赵某某已登记结婚,属有夫之妇。4、订婚喜帖2份,证实宁陵县石桥镇王行村王波波与李丽的订婚喜帖,李某甲充当的媒人,李某某充当女方父亲。5、辨认笔录3份,证实经乔某2父亲乔某1辨认,侯某某系参与诈骗其钱财的人。经被害人董某、昝某辨认,赵某某系诈骗其二人钱财的人。6、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李某2辨认,刘某就是冒充徐勤勤、万某某冒充徐勤勤的继母诈骗其钱财的人。7、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其去梁园区谢集镇熊楼村遇到熊楼村的刘某某,刘某某说有个女孩条件不错,让其给女孩说媒,其与刘某某将该女孩介绍给了谢集镇董千楼村的一个姓刘的男孩了,后来成媒了,男方送了彩礼及礼品的事实。8、被害人昝某陈述,证实2015年农历7月中旬,其被李某某、赵某某以相亲定媒的名义骗走现金9800元。9、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农历8月份中旬,其被李某某、赵某某以相亲定媒的名义骗走现金18000元。10、被害人解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份左右,其被李某某、赵某某以相亲定媒的名义骗走现金及财物共计5000元。11、被害人乔某2、乔某1陈述,证实2016年5月份,被李某某、刘某某、侯正海(侯某某)、李丽丽以相亲定媒为由诈骗其家现金及礼品60000元,经多次催要,要回42000元。12、被害人苏某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农历11月份,被李某某、刘某某、李莉以给其儿子苏贝贝相亲定婚的名义骗走现金及礼品共计30000元,经多次催要,要回12000元。13、被害人王某(王波波之父)所列被骗清单一份,证实被骗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37560元。14、被害人马某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4-5月份,其被商丘市一个叫李净净的女孩及李净净的父亲李某某以与其儿子马松伟定媒成亲要彩礼为由骗走现金及礼品共计34000元。15、被害人史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农历10月份,其被商丘市的一个叫徐勤勤及媒人刘某某等人以相亲定媒的名义诈骗现金及礼品共计74500元的事实。16、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农历10月份,其被商丘市一个叫徐勤勤及媒人刘某某等人以相亲定媒的名义骗走现金及其他礼品74500元。17、被害人刘某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5月份,其被一个叫李倩倩及李倩倩的父亲(路河乡马庄村)及一个50多岁的妇女以给其儿子刘国威相亲定媒的名义骗走现金及礼品共计19000元。后经多次催要,退回现金12000元。18、被害人王某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元月份前后,其被李某某、李某甲等人以给其儿子王波波相亲定媒名义骗走现金及礼品共计37000余元,后经多次催要,追回14000元的事实。19、同案犯赵某某供述,证明其伙同李某某等人以与男方相亲、定媒为由,诈骗解某、昝某、董某钱财的事实。20、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其与刘某某、赵某某、万某某、刘某、李某甲、李莉等人预谋后,刘某化名李倩倩、李净净、徐勤勤,冒充其继女,以给李莉、赵某某、刘某介绍对象相亲定媒为由,于2015年4月份至2016年6月份,多次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2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笔录,证实其与李某某、刘某、万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等人预谋后,刘某充当李某某的女儿或继女,化名李倩倩、李贝贝、李净净、徐勤勤,以与别人相亲定媒为由,自2015年5月份至2016年6月份多次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22、被告人万某某供述,证实其与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李某甲等人经预谋后,其冒名李红霞充当李某某的干女儿,刘某充当李某某的继女,以及其充当刘某的姐姐,刘某化名李倩倩、李净净、徐勤勤伙同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李某甲以与别人相亲定媒为名,自2015年5月份至2016年6月份多次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2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笔录,证实其与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等人经预谋后,以给别人介绍对象为由,自2015年5月份至2016年6月份多次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24、被告人侯某某供述,证实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经预谋后,以让李莉与乔某2相亲定媒为由,诈骗乔某2钱财,在诈骗过程中,李某某安排侯某某充当女方媒人,在订婚喜帖中写上了女方媒人那一栏,后分得600元钱及一条香烟的事实。25、对昝某、董某、乔某1(乔某2父亲)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实昝某被骗现金共计9800元;董某被骗现金及礼品折款共计18000元,案发后向李某某追回9000元;乔某1被骗现金及礼品折款共计60000元,案发前向李某某追回42000元,案发后退还4000元,还有14000元未追回。26、谅解书2份,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某家人退还苏贝贝家人2000元,苏贝贝家人对刘某某表示谅解;侯某某的家人退还乔某2的家人2000元,乔某2的家人对侯某某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万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万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侯某某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万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在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前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被告人李某甲已年满75周岁,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没有参与诈骗宁陵县石桥镇王行村的王波波那起犯罪,经查,此次犯罪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二人供述相互印证,刘某某也曾供述其与莉莉、李某某、李某甲参与诈骗了宁陵县西北方向一家,三人供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鉴于李某某、万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有坦白情节,退赔了被害人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六、对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万某某、侯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俊梅审判员 王振兴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