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商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1民初1051号原告:王某,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商某,住甘肃省靖远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日,被告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不予偿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商某未答辩。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原件一份,内容为:因本人家中有事,向王某借人民币15000元整,还款日期12月31日,如期不还由家人承担,借款人商某。被告商某未举证。证据的审核与认定:原告证据效力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商某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5000元,被告在偿还了5000元后,对剩余借款未及时清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偿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赔偿义务人如不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荟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