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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任存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法定代表人贾发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应天国际。法定代表人贾发华,该公司经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学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存新,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存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6月29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20日,被上诉人任存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同意任存新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任存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任存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任存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博国鑫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