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马珍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刑初56号公诉机关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珍,男,生于1965年5月14日,东乡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甘肃省积石山县人,住积石山县。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积县检刑诉字(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珍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成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马珍定罪量刑。被告人马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马珍利用职务之便,用以前办理业务时留在自己手里的马某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在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制作了互助社借款资料,经中咀岭乡互助社管理站审批后借款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破案后,马珍偿还本金2万元,未偿还占用费用及逾期费用共计6000元。2017年4月17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将马珍传唤到积石山县公安局。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提取笔录、取款凭证、对账单、现金缴费单、村级产业互助社章程、村级产业互助社工作实施细则、证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被告人马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珍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斌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今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