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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顺根、龚兰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根,龚兰花,张志斌,邓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顺根,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申请执行人龚兰花,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申请执行人张志斌,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邓晶,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顺根、龚兰花、张志斌与被执行人邓晶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晶的银行存款¥9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邓晶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