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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883号被执行人张康,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张康犯盗窃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肖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