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光华与王炳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华,王炳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332号原告:马光华,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系马光华之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炳正,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马光华与被告王炳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马光华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光华负担。审判���何小军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人民陪审员 胡洪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张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