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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承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251号被执行人李承刚,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跃进街道八委6组。现服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大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承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承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因其正在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故本院未对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予以处罚。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屋土地、股权及车辆进行了查证,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不符合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条件,因此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承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淑  萍审判员 马  会  敏审判员 于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玉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