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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范华勇与汤玉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华勇,汤玉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270号原告:范华勇,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汤玉静,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范华勇与被告汤玉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范华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华勇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