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范华勇与汤玉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华勇,汤玉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270号原告:范华勇,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汤玉静,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范华勇与被告汤玉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范华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华勇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