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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与曾志火、柯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曾志火,柯娟,曹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7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路*号。法定代表人:熊英,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军,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曾志火。被告:柯娟。被告:曹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诉被告XX火、被告柯娟、被告曹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雅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