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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李某、程某诉被告尹争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李某,程某,尹争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307-1号原告鲁某某,男。原告李某,男。原告程某,男。被告尹争飞,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西路建设大厦18层。负责人崔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李某、程某诉被告尹争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鲁某某、李卫刚、程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尹争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李某、程某撤回对被告尹争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