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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7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凯、张克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凯,张克峰,王珍,郑洪华,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50-4号申请执行人:孙凯,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克峰,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珍,女,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郑洪华,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苏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洪华在济宁银行鱼台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培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