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7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凯、张克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凯,张克峰,王珍,郑洪华,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50-4号申请执行人:孙凯,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克峰,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珍,女,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郑洪华,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苏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洪华在济宁银行鱼台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培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