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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湛森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湛森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湛森,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湛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粤13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湛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上诉人陈湛森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龙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祥雄审判员  严丽芳审判员  冯丹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文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上诉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