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何楷北、张燕清容留他人吸毒、王江龙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楷北,张燕清,王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0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楷北,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燕清,男,1986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江龙,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石狮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楷北、张燕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江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楷北、张燕清、王江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何楷北在其租住的石狮市湖滨街道金林路134号3楼301室,四次容留被告人张燕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1月31日至3月5日间,被告人张燕清在其租住的石狮市琼林北路第二实验幼儿园旁义青楼501室,五次容留被告人何楷北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7日,被告人何楷北、张燕清在石狮市琼林北路第二实验幼儿园旁义青楼501室被公安人员抓获。(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燕清被抓获后于2017年3月8日在公安人员安排下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江龙,被告人王江龙询问其是否需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双方达成毒品交易事宜。后被告人王江龙在石狮市宝岛酒店713号房间欲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13克给被告人张燕清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扣押的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并已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楷北、张燕清、王江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1、蔡某2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微信照片、检定证书、毒品缴交收据、出入境系统截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检验报告,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何楷北、张燕清、王江龙供述及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楷北、张燕清多次互相容留对方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江龙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燕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江龙,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楷北、张燕清、王江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江龙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楷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燕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江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安琦附:本案适用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