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小钧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3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小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81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小钧。上诉人高小钧因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3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高小钧上诉请求:请求贵院撤销山西省襄汾县人民院(2017)晋1023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马允忠诉杨莉、王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马允忠申请财产保全,对杨莉和上诉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的到期债权280万进行保全,但杨莉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到期债权;本案判决结果杨莉归还借款116.4万元超过了马允忠申请保全的金额280万元,保全数额大于判决结果;上诉人提出异议申请后,襄汾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认为上诉人是利害关系人不是当事人,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财产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冻结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处理。而不应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小钧不服(2014)翼民初字第684-1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该裁定为保全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时的救济权利为申请复议,而不是提起异议诉讼。综上,上诉人高小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杜 明审判员 秦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