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银奎与达军涛提供劳务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银奎,达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80号申请人马银奎,男。被执行人达军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银奎与被执行人达军涛提供劳务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326执77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案款48001.20元,受理费1030.40元。计49031.60元。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达军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经司法救助程序,救助申请执行人达军涛案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马银奎也已经领取案款10000元,下余案款39031.60元,待被执行人达军涛有经济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