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泽勇、杨光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勇,杨光东,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87号申���执行人:刘泽勇,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光东,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琴,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勇与被执行人杨光东、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