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泽勇、杨光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勇,杨光东,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87号申���执行人:刘泽勇,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光东,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琴,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勇与被执行人杨光东、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