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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进南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10刑申21号李进南:你因犯盗窃罪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桂10刑终118号刑事裁定,以一、二审认定事实为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应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李进南犯盗窃罪的事实,有原审判决采信的同伙人李进求、谭绍辉、韦建良的供述及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等客观合法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性,证明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1)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审判决采信被害人韦吉明、韦吉勇的陈述、证人韦吉寿、黄振关、农建文的证言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照片证实了被害人韦吉明、韦吉勇两家放养在“经下山”的马于2012年7月某日被盗窃的事实。原审判决采信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韦建良的供述及其辩认笔录,证实你与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韦建良于2012年7月某日在“经下山”盗窃两匹马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你与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韦建良于2012年7月某日在“经下山”盗窃被害人韦吉明、韦吉勇马匹的事实。你在申诉书认为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而不能证实你犯盗窃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首先,你认为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前后矛盾,如被害人韦吉明报案陈述其马为“草流马”,雌性,暗红色;被害人韦吉勇说他的马是“铁军马”,雌性,灰黑白杂毛;而三个证人证言均说韦吉勇的马是红色,韦吉明的马是黑色;同案人李进求说一匹是暗红色,一匹是灰白色;同案人谭绍辉说一匹是暗红色,一匹是铁金色,以上几人对马的颜色特征描述前后矛盾故不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害人、证人、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对被盗马匹的颜色特征描述存在一些小差异,主要是由于各人认知的差异以及对颜色的描述不同所造成,但他们对盗窃事实本身的描述是相同的,故对颜色认知及描述的差异并不能影响犯罪事实本身的认定,所以你认为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在描述被盗马匹时前后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次,你认为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韦建良供述在赃款分配方面存在前后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虽然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韦建良供述在赃款分配方面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他们参与分赃过程不同所造成,但他们对盗窃事实本身的描述是相同的,故对赃款分配供述存在差异并不影响对犯罪事实本身的认定,故你的以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次,你认为你与同案人李进求有过土地纠纷,两人有宿怨,关系不好,指认你犯罪报复你,而原审判决未排除以上合理怀疑。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构成犯罪是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得出的结论,并非仅根据同案人李进求的供述来认定,且你在2014年4月15日21时29分以及2014年5月7日9时55分两次接受百色市公安局泮水派出所讯问时供述都说你与同案人李进求关系很好,经常一起喝酒。2012年以前还一起到那娘屯包地种木薯。你的以上供述与你在申诉书中的陈述前后矛盾,故你在申诉书中认为同案人李进求指认你犯罪是报复你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四,你认为原审判决未采信你提供的不在场证据是错误的。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已经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认证,并阐释了不予采信的理由,其认证过程合法,阐释的理由充分,作出认证结论合法,故你的以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在第二起案件中,原审判决采信被害人韦吉明、韦吉春的陈述、证人韦吉寿、黄振关、农建文的证言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证实2012年12月13日晚,右江区泮水乡水楞村谷流屯韦吉明、韦吉春两家的马匹均被盗的事实。原审判决采信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韦建良的供述及其辩认笔录,证实你与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韦建良于2012年12月13日在右江区泮水乡水楞村谷流屯共同盗窃两匹马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你与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韦建良于2012年12月13日在右江区泮水乡水楞村谷流屯盗窃被害人韦吉明、韦吉春马匹的事实。你在申诉书中认为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有矛盾,如采信的同案人李进求的供述与同案人韦建良的供述在赃款分配方面存在矛盾,故其供述不应采信,而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的证言仅能证明被害人家有马匹被盗,而不能证明是你所盗,所以原审判决认定你共同参与该起犯罪证据不足。本院认为,虽然同案人李进求的供述与同案人韦建良的供述在赃款分配方面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他们参与分赃过程不同所造成,但他们对盗窃事实本身的描述是相同的,故对赃款分配供述存在差异并不影响对犯罪事实本身的认定,故你的以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你认为原审判决对你不在场的证据未予采信是错误的,而你的不在场的证据可以证实你没有时间参与以上犯罪。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已经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认证,并阐释了不予采信的理由,其认证过程合法,阐释的理由充分,作出认证结论合法,故你的以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在第三起案件中,原审判决采信被害人韦建高、韦国宁的陈述、证人韦吉寿、黄振关、农建文、兰绍东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照片以及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的供述及其辩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28日晚,你与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到百色市右江区泮水乡水楞村谷流屯盗窃被害人韦国宁、韦建高暂放在韦建良家牛栏里的两头黄牛,次日13时许,你与李进求、谭绍辉将盗得的两头黄牛牵往德保县途经东凌乡黄莲山林场附近时被被害人韦国宁及村民追踪后即弃牛逃跑后韦国宁及村民将被盗两头黄牛牵回的事实。原审判决所采信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性,能充分证实以上事实。你在申诉书中认为被害人韦建高、韦国宁陈述与证人兰绍东证言均说发现两个人盗牛,而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供述说是你们三人一起盗牛,被害人韦建高、韦国宁陈述与证人兰绍东证言与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供述存在矛盾。本院认为,被害人韦建高、韦国宁就其所知向侦查机关陈述,证人兰绍东就其所知向侦查机关提供证言,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就其所知向法庭供述,反映了证据客观真实原则,虽然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是由于各人对盗窃认知的程度不同所造成,而不是严重矛盾,故你的以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你认为原审判决对你不在场的证据未予采信是错误的,而你的不在场的证据可以证实你根本没有时间参与以上犯罪事实。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已经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认证,并阐释了不予采信的理由,其认证过程合法,阐释的理由充分,作出认证结论合法,故你的以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你申诉认为原审判决定罪证据不足,定案证据基本都是不能相互印证的言词证据,无有力物证,存在有罪推定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原审判决仅凭同案人供述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犯罪存在合理怀疑未予以排除,而申诉人提交的无罪证据又未予以采信,违背以上法律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采信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韦建良的供述及其辩认笔录等证据认定你有盗窃事实,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阐释了充分的理由,对你提出的合理怀疑也一一进行排除,原审判决针对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同案人李进求、谭绍辉、韦建良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多次指证你参与实施盗窃的行为,所证内容相互吻合,与本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无证据证实三同伙人有串通故意陷害你的理由,可以排除串供的可能;李进求作为你的堂兄弟,仍然作出对你不利的指证,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你们两人之间存在矛盾,同伙人的指证足以采信。因此,你申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申请再审改判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