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赵阿峰与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阿峰,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经常居住地:和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德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赵阿峰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标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3201民初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赵阿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3201民初726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赵阿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阿峰医疗费用及人身损害赔偿241621.53元;2、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赵阿峰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德标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赵阿峰与被上诉人德标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赵阿峰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德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被上诉人德标公司亦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赵阿峰应先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具备劳动关系仲裁。综上所述,上诉人赵阿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波审判员 邱红成审判员 常喜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家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