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奚凯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奚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641号罪犯奚凯,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武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奚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万一千九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常少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1)武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奚凯的定罪部分;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1)武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奚凯的量刑部分。改判罪犯奚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万一千九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6年4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0日止)。2017年6月2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奚凯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奚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奚凯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奚凯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奚凯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奚凯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奚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一日(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