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豪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710号被执行人:杨豪杰,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杨豪杰因犯诈骗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5)门刑二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豪杰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查无下落。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豪杰采取罚金刑的一种强制措施。目前,杨豪杰查无下落,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陆 婷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