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执终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天津市皇冠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天津市皇冠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342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天津市皇冠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洪荣。案由:劳动争议。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皇冠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津武劳人仲案字第033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2342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称有误,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2342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