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国辉与杜永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辉,杜永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54号原告:徐国辉,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被告:杜永海,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徐国辉与被告杜永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徐国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辉撤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童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