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国辉与杜永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辉,杜永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54号原告:徐国辉,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被告:杜永海,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徐国辉与被告杜永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徐国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辉撤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童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