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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新化县罗马皇宫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化县罗马皇宫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初45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娟秀,湖南振翰律师事务所。被告:新化县罗马皇宫娱乐城,经营场所新化县。经营者:戴定中,男,汉族,1974年07月0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化县罗马皇宫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7元,减半收取计1063.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旦审 判 员  李云霞代理审判员  戴竹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