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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桂珍、周国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珍,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周国平,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与被执行人周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周国平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清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颉永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