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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红勤与王保卫、邓州市保卫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勤,王保卫,邓州市保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勤,男,生于1966年12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保卫,男,生于1967年4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保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卫,该公司负责人。关于刘红勤申请执行王保卫、邓州市保卫服饰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刘红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