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立新、王三栓申请执行张海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王三栓,张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7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王三栓,男,6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海生,男,4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王立新、王三栓申请执行张海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三栓与被执行人张海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不再履行互负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新表示申请执行非本人意愿且不接收执行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终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瑞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