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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邵卓著与青岛聚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卓著,青岛聚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初1064号原告:邵卓著,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鸣,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聚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中正。原告邵卓著与被告青���聚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08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到被告处工作,由于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离职。被告欠发原告工资12088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自2016年3月8日开始到被告处工作,因被告不能及时发放工资于2016年9月30日离职。因欠工资,双方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数额为12088.71元,约定分��次还清。2017年1月4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数额12088元,于2017年1月份开始每月支付2000元,分6个月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1份、欠条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用以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就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持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协议书和欠条,主张被告给付其工资1208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聚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邵卓著120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洪梅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人民陪审员  张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超 来自: